辽宁省沈阳市2020年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
浏览: 次 编辑:辽宁教育信息网 网址:liaoning.jiaoyuxinxi.wang
按照辽宁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统一安排,沈阳市2020高考考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全部体检工作将于6月中旬结束。各毕业学校的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及其他社会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日期,由区、县(市)考试机构和指定的体检医院,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并负责通知考生。为方便考生顺利参加体检,市考试院提示考生注意如下事项:
▲按时参加体检。所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含兼报单招单考考生),须按报名所在区、县(市)考试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本考区指定的体检医院参加体检。考生如放弃高考体检,出现影响录取等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遵守体检规定。体检前,考生须按照区、县(市)考试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按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材料,不得隐瞒身体状况,确保符合参检条件。体检当天,考生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报名登记表和区、县(市)考试机构打印的《202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以及区、县(市)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健康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高考体检费。考生在临检前不要做剧烈运动,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最佳状态参加体检。体检全程要严格按照医院、毕业学校的体检安排、工作纪律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序排队,主动接受测温、引导,保持间距,对眼科、内科等项目进行逐项检查,不得出现扰乱体检工作秩序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熟悉体检标准。2020年高考体检标准,按《关于加强辽宁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管理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03〕1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疾病影响高考志愿填报的,具体参见附件。
▲核准体检信息。为避免影响高考录取,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妥善保管《202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确认表》(以下简称《体检确认表》)和《体检表》,不得折叠、污损、丢失。尤其是在签字确认环节,考生须逐项核对本人《体检确认表》和《体检表》中的结果数据是否完全一致,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应检项目是否有漏检、漏填情况,“既往病史”栏目是否按规定填写,体检结果书写是否规范、清晰,医师意见、医师签名、体检医院意见及公章是否存在漏写、漏盖等情况。考生本人确认无误后,须在《体检确认表》中“考生确认签字”处签字。如因考生本人未认真核对《体检确认表》数据信息,出现体检结论错误影响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形成体检档案。《体检确认表》是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此表由区、县(市)考试机构、毕业学校配合体检医院,使用体检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将每位考生《体检表》中记录的体检结果数据录入计算机后生成。打印的《体检确认表》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与《体检表》一并装入考生档案。严禁出现由他人替检或涂改《体检表》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新生入学后,各高校还将对考生身体情况进行复查,体检结果造假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掌握复检流程。若考生对体检结论存有异议,可于6月15日前向区、县(市)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生到省指定的终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结核病以外的终检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为结核病终检医院)进行复检。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出的复检申请无效,未按规定程序参加复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做出的复检结论无效,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特殊说明
对于转氨酶(ALT)测定值正常的考生,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只有转氨酶(ALT)不正常的考生,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以便确诊该考生是否为“慢性乙型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五、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军队院校招生、公安院校和部分政治院校招生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体格检查标准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