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021高考加分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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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招考委统一安排,沈阳市2021年符合高考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正式启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考生加分项目申报登记时间截至4月21日;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项目申报登记时间截至4月21日;由市侨办审核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加分项目申报登记时间截止4月26日;由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的其他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项目申报登记时间,以相关部门通知为准。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进行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认定和公示。为避免考生错过登记审核工作,市招考办作出如下提示:
一、高考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6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2.“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面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3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3.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台湾省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3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1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3.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二、审核部门及办法
1.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1条的考生,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组织各市相关部门审核并反馈市招考办,市招考办将认定后的名单报省招考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高考加分:
A.民族为汉族
B.民族违规更改为少数民族
C.户籍所在地非少数民族自治县
D.户籍违规迁移至少数民族自治县
E.户籍已注销
2.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2条的考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招考办汇总有关区、县(市)符合双语生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信息报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后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3.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3条中“公安烈士子女”和第10条的考生,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并按程序转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将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4.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3条中“烈士子女”(不含公安烈士子女)和第8条中“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的考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经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汇总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5.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4条的考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经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汇总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6.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5条的考生,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区、县(市)侨办初审后汇总至市侨务办公室审核,省侨务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督查。户籍所在市侨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提供给市招考办,市招办汇总后报省招考办。
7.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6条的考生,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8.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7条的考生,由省委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经区、县(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初审,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审定后报省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复核汇总,省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将汇总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9.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8条(不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的考生,由省军区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申报,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进行复核备案,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10.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9条的考生持相关材料到原报名区、县(市)招考办申报,区、县(市)招考办汇总报市招考办,市招考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市招考办将认定后的名单报省招考办。
11.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11条的考生,由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考生名单,并按程序转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将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三、阳光公示确保资格审核全程公平公正
所有享受高考照顾政策的考生将通过考生所在中学和区、县(市)教育局、招考办陆续向社会公示,所有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照顾录取政策。为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市招考办将通过沈阳招生考试网(http://www.syzsks.com/)公示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后,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邮件、亲访等方式向沈阳市招考办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邮件举报应署真实姓名,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联系电话:67851637
举报信箱:syzkpz@foxmail.com
通信地址:沈阳市招考办(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 邮政编码:110002)
沈阳市各区、县(市)招考办联系方式
1.和平区招考办
和平区市府大路183号 办公电话:22535363
2.沈河区招考办
沈河区万寿寺街高台庙后巷28号 办公电话:24154672
3.大东区招考办
大东区工农路32号 办公电话:88570967
4.皇姑区招考办
皇姑区雪山路8号 办公电话:86200361
5.铁西区招考办
铁西区重工街熊家岗路28号 办公电话:25441672
6.苏家屯区招考办
苏家屯区青松路10号甲 办公电话:89135861
7.浑南区招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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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沈北新区招考办
沈北新区金星街20号 办公电话:89630999
9.于洪区招考办
于洪区沈大路8-3区教育局一楼 办公电话:25347126
10.辽中区招考办
辽中区北一路97号区教育局一楼 办公电话:87823307